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,保護生態環境,維護國家安全,進一步規范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檢驗監管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《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》及相關國際公約、標準的要求,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本公告適用于列入國家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的化學品及其包裝的進出口檢驗監管。相關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。
二、企業主體責任
(一)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簡稱“企業”)是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,應確保其進出口的危險化學品符合我國以及目的地國家(地區)的法律法規、標準和合同要求。
(二)企業應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種類、數量、危險特性、包裝情況等信息,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單證資料,包括但不限于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、安全數據單(SDS)、危險公示標簽樣本等。
(三)企業應使用符合國際海運、空運、鐵路及公路運輸相關規則要求的合格包裝容器,并確保包裝容器經過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合格。
三、檢驗監管要求
(一)海關依法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監管。對進口危險化學品,采取“口岸查驗+目的地檢驗”的監管模式;對出口危險化學品,實施產地檢驗、口岸查驗。
(二)檢驗內容包括但不限于:危險化學品的品名、成分含量、危險特性分類、包裝方式、危險公示標簽、安全數據單等是否與申報一致并符合規定。
(三)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,重點檢驗其性能是否符合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》《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》等相應運輸方式的要求,以及包裝使用鑒定是否合格。
四、不合格處置
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,海關將依法責令企業進行技術處理、退運或銷毀,并視情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。涉及安全、衛生、環保項目不合格的,必須實施退運或銷毀。
五、附則
(一)企業應主動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。本公告未盡事宜,按照現行有效的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、協定的規定執行。
(二)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。此前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為準。
各相關企業應高度重視,切實履行主體責任,共同維護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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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7 13:10:22